编号 zgly0000539801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被盗伐的林木应返还原主
学科分类 220.1510;林木育种学
作者 陈国富
作者单位 福建省沙县公安局凤岗森林派出所
母体文献 森林公安
年卷期 2007,(4)
页码 29-29
年份 2007
分类号 S722.3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林木 盗伐 还原 林业主管部门 赔偿损失 森林资源 树木
文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有的林业主管部门据此认为,森林法没有规定要将盗伐的林木返还原主,返还于法无据;有的则认为被盗伐的林木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都属于国家的森林资源,应由国家处置,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必须上缴国库;有的还认为,林木原主的损失可以从行为人“赔偿损失”中得到补偿,没收盗伐的林木不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