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源: 中文期刊论文

被盗伐的林木应返还原主



编号 zgly0000539801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被盗伐的林木应返还原主

学科分类 220.1510;林木育种学

作者 陈国富 

作者单位 福建省沙县公安局凤岗森林派出所 

母体文献 森林公安 

年卷期 2007,(4)

页码 29-29

年份 2007 

分类号 S722.3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林木  盗伐  还原  林业主管部门  赔偿损失  森林资源  树木 

文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有的林业主管部门据此认为,森林法没有规定要将盗伐的林木返还原主,返还于法无据;有的则认为被盗伐的林木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都属于国家的森林资源,应由国家处置,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必须上缴国库;有的还认为,林木原主的损失可以从行为人“赔偿损失”中得到补偿,没收盗伐的林木不必返还。

相关图谱

扫描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