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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自留山林木不应设定行政许可



编号 zgly0000627270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采伐自留山林木不应设定行政许可

学科分类 220.5510;森林采运学

作者 陈国富 

作者单位 福建省沙县公安局凤岗森林派出所 

母体文献 森林公安 

年卷期 2009(3)

页码 34-36

年份 2009 

分类号 S782.1  S722.3 

关键词 采伐许可证  林木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南方集体林区  农村居民  林业主管部门  人民政府 

文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第五款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我国南方集体林区不少农村居民的自留山就在房前屋后,他们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山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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