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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会计人员的法律保护



编号 zgly0001245566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谈会计人员的法律保护

作者 魏红波  滕子超 

作者单位 黑河大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黑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2002年02期

年份 2002 

分类号 F233 

关键词 会计人员  单位负责人  会计工作  新《会计法》  法律保护  会计机构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保护措施  履行职责  会计行为 

文摘内容 会计工作是一切财务收支的“关口”,而会计人员又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承担着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重要任务。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往往受到各方面的阻挠,有时甚至打击报复。为了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会计人员坚持原则,依法做好本职工作,新《会计法》对会计人员采取了侍别的法律保护措施。主要体现以下四个方面: 一、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此可见,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使单位负责人的工作目标与会计人员的工作目标相一致,大大级解了存在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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