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202847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理解概念 正确计税
作者单位 山西省中条山森林经营局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1999年04期
年份 1999
分类号 F812
关键词 农业特产税 理解概念 销售收入 国有林场 收购环节 应交税额 农林特产税 中条山 税率 木材销售
文摘内容 山西省地税局农字(1995)第9号文确定:对生产销售林木产成品的林业企业、国有林场,一并征收生产环节8%和收购环节8%农业特产税,并按其销售收入核定。几年来,全省国有林场都是按此文件规定计提并交纳两个8%的农业特产税,应给予肯定。但问题出在对“并按其销售收入核定”理解上。财会字(1998)第23号文规定: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入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而国有林场账面销售收入实质是由木材销售收入及由林场向购货斤收取的收购环节8%农业特产税组成的,剔除代收代交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后,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