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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新税制对木竹生产经营的税负及其影响



编号 zgly0001138806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实行新税制对木竹生产经营的税负及其影响

作者 徐德明  刘竟和  刘裕珍  陈晓兰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1994年11期

年份 1994 

分类号 F812 

关键词 生产经营  农业特产税  新税制  集体林区  收购经营  产品税  销售价  应税项目  应税金额  城市建设 

文摘内容 根据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今年国家进行了税制改革。这次税制改革是侧重于税制结构的调整,既要保证国家财政不因改革而减少收入,又不增加企业负担,但执行结果对木竹生产经营税负调整,增加较大。安福县是我国南方集体林区重点产材县,作为木竹经营主渠道的林业公司,既有采育林场自营采伐的木竹,又有向集体林区林权所有者收购经营的木竹,该公司税负情况有较大的代表性,现就该公司原税制和新税制木竹生产经营税负情况,综合分析如下:一、原税制木竹生产经营税负情况1.采育林场自营采伐生产经营木材应税项目及税负门)产品税,应税金额为销售价减育林基金和更改基金(销售价的20%)、护林防火费(每m32元)、林区建设保护费(每m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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