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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后南方森工企业木、竹经营环节的会计核算



编号 zgly000113871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税制改革后南方森工企业木、竹经营环节的会计核算

作者 汪文韬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1994年07期

年份 1994 

分类号 F326.27 

关键词 农业特产税  生产成本  会计处理  税制改革  应交税金  森工企业  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增值税  经营环节  原木生产 

文摘内容 以经营木竹为主的南方森工企业,由于新税制以推行规范化的增值为核心,建立起新的流转税体制,所以在木竹经营环节的会计核算方面.同右的一四全计处理方法已不能适应新税制的需要,有必要按照新税制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南方森工企业经营木竹大体有三种类型:一、以自营采伐为主的采育林场,属生产型;二、以向林农收购为主的木竹经销站,属收购型;三、以中间环节购销为主的各级木材公司,属购销型。根据新税制有关条例规定,这三种不同的经营方式,在纳税税种、纳税环节、应交税金的计算以及相关的会计处理上,都不尽相同。以下分而述之。一、采育林场的核算按照新税制有关规定,采育林场销售自营采伐的原木、原竹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初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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