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15238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谈确定林业民事经济案件直接开庭的相关因素
作者
龙鸥玲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1995年11期
年份
1995
分类号
D926
关键词
直接开庭
民事经济案件
当事人
社会影响
林业
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法律关系
开庭审理
相关因素
诉讼能力
文摘内容
所谓直接开庭,是指案件受理后,审判人员一般不进行实体查证,不询问当事人,不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只确定开庭审理日期而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方式。其特点是当事人举证在法庭、理讲在法庭、事实查清在法庭,责任分清在法庭,公正裁判在法庭。林业民事、经济案件直接开庭审理是林业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办案质量,加快办案速度的有效途径。然而,林业民、经案件的类型很多,情况复杂,在审判方式改革中,究竟何种类型的案件可以实行直接开庭,问种类型的案件不宜直接歼庭,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难以界定,也不宜从案件类型上做出直接的界定,法律上也没有作出既定的标准。根据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笔者认为,应当着重从以下因素加以确定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