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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确定林业民事经济案件直接开庭的相关因素



编号 zgly000115238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谈确定林业民事经济案件直接开庭的相关因素

作者 龙鸥玲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1995年11期

年份 1995 

分类号 D926 

关键词 直接开庭  民事经济案件  当事人  社会影响  林业  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法律关系  开庭审理  相关因素  诉讼能力 

文摘内容 所谓直接开庭,是指案件受理后,审判人员一般不进行实体查证,不询问当事人,不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只确定开庭审理日期而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方式。其特点是当事人举证在法庭、理讲在法庭、事实查清在法庭,责任分清在法庭,公正裁判在法庭。林业民事、经济案件直接开庭审理是林业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办案质量,加快办案速度的有效途径。然而,林业民、经案件的类型很多,情况复杂,在审判方式改革中,究竟何种类型的案件可以实行直接开庭,问种类型的案件不宜直接歼庭,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难以界定,也不宜从案件类型上做出直接的界定,法律上也没有作出既定的标准。根据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笔者认为,应当着重从以下因素加以确定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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