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152351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谈林业审判方式的改革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1995年10期
年份
1995
分类号
D925.1
关键词
直接开庭
审判方式
当事人
林业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
山林权属
诉讼代理人
优越性
独任审判
诉讼责任
文摘内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定,改军林业审判方式势在必行。当前,林业审判改革的关键是大力推行直接开庭。这可以牵动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确定裁判者的地位,落实会议庭和独任审判庭职权四项改革工作。直接开庭就是案件受理后,审判人员不进行实体查证,也不找当事人询问、只进行程序上前审查后即开庭审理的一种方式。早在1956年,董必武同志就说过:“公开审判是审判活动的重心”,而“重心”是开庭审判。因此,直接开庭审判就是改革林业审判方式的关键。这对具有综合功能的林业审判来说,开庭审理林业民事、经济案件有很多的优越性。优越性之一,能提高林业审判的办案效率,加快办案节奏。过去的林业审判一味强调度前调查和调解率。“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