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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林业审判方式的改革



编号 zgly0001152351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谈林业审判方式的改革

作者 李建社  廖江宏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1995年10期

年份 1995 

分类号 D925.1 

关键词 直接开庭  审判方式  当事人  林业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  山林权属  诉讼代理人  优越性  独任审判  诉讼责任 

文摘内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定,改军林业审判方式势在必行。当前,林业审判改革的关键是大力推行直接开庭。这可以牵动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确定裁判者的地位,落实会议庭和独任审判庭职权四项改革工作。直接开庭就是案件受理后,审判人员不进行实体查证,也不找当事人询问、只进行程序上前审查后即开庭审理的一种方式。早在1956年,董必武同志就说过:“公开审判是审判活动的重心”,而“重心”是开庭审判。因此,直接开庭审判就是改革林业审判方式的关键。这对具有综合功能的林业审判来说,开庭审理林业民事、经济案件有很多的优越性。优越性之一,能提高林业审判的办案效率,加快办案节奏。过去的林业审判一味强调度前调查和调解率。“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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