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267163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检疫书证在实施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作者单位 新疆乌鲁木齐市畜牧兽医检疫草原工作总站 新疆乌鲁木齐市畜牧兽医检疫草原工作总站 830063 830063 830063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 2003年05期
年份 2003
分类号 S851.34
关键词 检疫书证 检疫证明 问题及解决 实施应用 检疫员 《动物防疫法》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乌鲁木齐市 动物检疫书证 实际应用
文摘内容 检疫员是检疫的主体 ,有权出具检疫证明 ,出具的检疫证明是代表国家、政府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没有携带危害养殖业疫病的一种确认。检疫证明是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法定证件 ,也是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凭证。检疫员必须依法出具法定的填写规范的检疫证明 ,并依法承认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动物防疫法》第38条的有关规定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检疫 ,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出具检疫证明 ,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全国统一的验讫标志。所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 ,不仅要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进行 ,而且还要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