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309129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盗伐国有林如何处罚
作者 林律师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6年09期
年份 2006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盗伐林木罪 立方米 国有林场 林木蓄积 森林法 采伐 刑法 行为 集体所有 数量
文摘内容 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期间,某县无业人员张某伙同丁某、汪某在没有办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多次进入某国有林场实施采伐,共采伐林木86立方米。2005年2月,该县森林公安局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取证后于5月份将此案移交该县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张某等3人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国有林场内多次采伐林木,属于盗伐林木行为。盗伐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的行为。《森林法》第39条和《刑法》第345条规定,对盗伐林木行为有两种处罚方式,即行政处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