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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重新申办木材运输证——《广西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8条第3款的理解与适用



编号 zgly0000339332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是否需重新申办木材运输证——《广西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8条第3款的理解与适用

学科分类 220.5510;森林采运学

作者 黄宗华 

母体文献 广西林业 

年卷期 2004(6)

页码 15-15

年份 2004 

分类号 S782  F552.6 

关键词 木材运输  管理条例  松木  运送  违章  处罚  广西  申办  途经  规定 

文摘内容 李小明持木材运输证从甲县运输松木到丙县。途经乙县双塘镇由于违章被交警处罚, 又因汽车轮胎爆炸, 无法按运输证上规定的时间运送木材。对于李小明是否应重新办理木材运输证, 目前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第3款所指“证明”即是木材运输证, 李小明所持木材运输证已过期失效, 根据《条例》规定应重新办理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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