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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承担漏检造成的补偿责任



编号 zgly0001251569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承担漏检造成的补偿责任

作者 陆同兴  方小敏  王卫中  蒋湘球 

作者单位 江苏省昆山市兽医卫生监督站  江苏省昆山市兽医卫生监督站 215300  215300  215300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 2002年08期

年份 2002 

分类号 S851.33 

关键词 《动物防疫法》  监督机构  检疫员  检疫结果  补偿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兽医卫生  检疫技术  经营者  江苏省 

文摘内容 《中国动物检疫》2002年第5期刊登了马树良等《肉品被没收责任谁来负》一文 ,提供的案例很有实践意义。笔者对马树良等的观点有不同看法 ,对漏检所造成的后果应当依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特提供大家作进一步商讨。1关于漏检动物检疫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行政工作 ,动物检疫中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依法实施检疫。所谓漏检是指因检疫方法、检疫技术设备落后 ,或者因检疫人员水平不高 ,操作不熟练 ,经验欠丰富等因素 ,把本来染疫的 (即检疫不合格的 )动物或动物产品判定为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虽然漏检情况的出现是检疫员的一种非故意行为 ,但这种现象一旦发生 ,如不及时监督发现 ,其影响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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