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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十一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的主要特点及合理使用



编号 zgly0000417316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河北省“十一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的主要特点及合理使用

学科分类 220.25;森林经理学

作者 张卫强 

母体文献 河北林业 

年卷期 2006,(5)

页码 14-14

年份 2006 

分类号 S757.45 

关键词 森林采伐限额  “十一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合理使用  河北  国有林业企业  国家林业局  事业单位 

文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 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 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 制定年采伐限额,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 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 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 每5年核定一次。”国家林业局依据上述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结合2005年全国“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即将结束的实际情况, 统一组织, 安排部署了全国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我省根据国家林业局分区施策、分类管理等有关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精神的具体要求, 组织完成了全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工作, 并通过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后, 已下达全省各地从2006年开始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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