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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十一五”期间省级预留年森林采伐限额使用问题解析



编号 zgly0000486991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我省“十一五”期间省级预留年森林采伐限额使用问题解析

学科分类 220.25;森林经理学

作者 张卫强 

母体文献 河北林业 

年卷期 2007,(1)

页码 14-14

年份 2007 

分类号 S757.45 

关键词 森林采伐限额  “十一五”  预留  省级  国家林业局  林业主管部门  解析  重点国有林区 

文摘内容 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6]6号)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务院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内预留一定比例的限额指标。并报国家林业局审定, 以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林地等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 其他采伐限额指标必须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编限单位, 不得层层截留”的规定, 同时为有效调控我省各编限单位合理使用森林采伐限额和科学经营森林。以及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林地等I临时增加森林采伐限额的需要。我省报经国家林业局批准, 省级可预留年森林采伐限额35.6万立方米。占全省年森林采伐限额237.5万立方米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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