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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季新品种“天山祥云”案填补种业维权法律适用空白



盛花期的月季新品种“天山祥云”

  为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以高水平司法推动种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五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5件。其中,“天山祥云”蔷薇属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备受行业关注。
  主要承办此案的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丹丹介绍,该案件因新疆某种苗场对外销售、许诺销售名为“天山祥云”种苗,与授权品种名称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六条的规定,法院认定该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案件最终从一审的20万元赔偿额改判至二审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万元。“该案填补了种业维权法律适用的空白,是花卉园艺植物领域迄今为止最高的侵权赔偿金额,为同类案件的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郝丹丹说。
  “天山祥云”是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教授隋云吉和郭润华夫妇培育出的灌丛抗寒月季新品种,在零下30摄氏度的低温情况下能露地越冬,结束了新疆北部地区月季不能自然越冬的历史。在盛花期,“天山祥云”还能呈现出单株花开千朵、枝头见花不见叶的景观。
  2012年7月,“天山祥云”获得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品种权人为伊犁师范学院奎屯校区。2013年8月,“天山祥云”的品种权转让给新疆华某科技公司,开启新品种成果转化之路,其广泛应用到全国多个城市绿化、住宅美化等领域。
  2022年以来,新疆华某公司先后发现新疆某种苗场自2014年至2023年存在持续侵权行为,并提起侵权诉讼。
  郝丹丹表示,新疆华某公司对“天山祥云”每株定价为320—360元。然而,新疆某种苗场以每株120—160元的价格销售。仅在2023年,该场生产“天山祥云”种苗达153.89亩,至少生产有10万株种苗,可推算出给新疆华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少于1200万元。考虑到实际情况,新疆华某公司向新疆某种苗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5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新疆华某公司是“天山祥云”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该品种处于保护期内,依法应予保护。“一审时,新疆某种苗场以自繁种苗为科研用途、具有合法来源及权利用尽等事由否认侵权。法院判决,新疆某种苗场停止生产、销售及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并赔偿新疆华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我们对此结果不认可,并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新疆某种苗场赔偿300万元。”郝丹丹说,二审时,新疆华某公司提供了可靠证据,计算出300万元损害赔偿数额,最终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支持。
  此案件是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于仁春律师植物新品种维权团队代理。于仁春表示,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维权难点在于维权成本高、周期长,侵权人侵权代价过低,造成了“买知识产权,不如赔偿金额”的侵权心理。而此次案件得以胜诉有两个关键点:一是证据为先,品种权人及代理律师通过两年多的追踪,摸清侵权人生产实际情况,通过购买方式完成了3次取证,并活体保存。二是积极举证确定生产苗木不存在权利用尽事实。
  植物新品种凝结着品种权人长期的科研成果。于仁春说:“我们要向行业传递‘创新有价值、侵权必重罚’的信号,不仅是为了激励更多科研机构持续进行新品种研发,还将对侵权行为形成强大震慑作用。”(张萌)
    中国绿色时报  2025-04-29

关键词 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  侵权案  月季  天山祥云  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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