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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编号 zgly0001152540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1995年04期

年份 1995 

分类号 D922.22 

关键词 土地增值税  转让房地产  扣除项目金额  房地产评估报告  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  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额  暂行条例 

文摘内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人,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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