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0735330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论民事诉讼中不当释明问题
作者单位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母体文献
法律适用
年卷期
2011(1)
页码
21-25
年份
2011
分类号
D925.1
关键词
民事诉讼
释明
证据不足
提起诉讼
地段
树木
砍伐
张某
文摘内容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张某对王某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确认某一土地(该土地分为甲、乙、丙、丁四个地段)为其所有, 并要求王某赔偿砍伐该土地上的树木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甲丙丁地段为张某所有, 乙地段属于王某所有, 张某对乙丙地段的砍伐树木提出了整体性的损害额, 未能分别计价.且未有其它证据能够证明乙丙地段各自的砍伐树木的价格。因此, 丙地段的砍伐树木损害额因证据不足未予承认.法院只认可了甲地段砍伐树木而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