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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蚕种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编号 zgly0001361503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贯彻《蚕种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 刘友丽 

作者单位 淮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母体文献 江苏蚕业 

年卷期 2009年01期

年份 2009 

分类号 S882 

关键词 管理办法  蚕种场  蚕种质量  蚕种生产  行政执法  事故技术鉴定  执法机构  行政主管部门  技术指导  应对措施 

文摘内容 2006年7月1日始,国务院颁发的《蚕种管理办法》已经开始正式实施,笔者根据自己从事蚕种管理和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践,谈一些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供大家参考。1贯彻《蚕种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1·1执法主体存在认识上误区《蚕种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蚕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管理工作。而在基层的执法实践中,容易对执法主体认识不清,从而导致违法。一是将技术推广部门等同于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少地方的农林局,既有专门负责综合执法的执法机构,也有相应的技术推广站(中心)。按照规定,综合执法机构对外代表主管部门行使执法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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