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361503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贯彻《蚕种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
刘友丽
作者单位
淮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母体文献
江苏蚕业
年卷期
2009年01期
年份
2009
分类号
S882
关键词
管理办法
蚕种场
蚕种质量
蚕种生产
行政执法
事故技术鉴定
执法机构
行政主管部门
技术指导
应对措施
文摘内容
2006年7月1日始,国务院颁发的《蚕种管理办法》已经开始正式实施,笔者根据自己从事蚕种管理和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践,谈一些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供大家参考。1贯彻《蚕种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1·1执法主体存在认识上误区《蚕种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蚕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管理工作。而在基层的执法实践中,容易对执法主体认识不清,从而导致违法。一是将技术推广部门等同于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少地方的农林局,既有专门负责综合执法的执法机构,也有相应的技术推广站(中心)。按照规定,综合执法机构对外代表主管部门行使执法权,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