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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林业行政强制执行的四条途径(下)



编号 zgly0001202509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实施林业行政强制执行的四条途径(下)

作者 向延建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1999年04期

年份 1999 

分类号 D922.11 

关键词 行政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  林业行政案件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  林业主管部门  强制拍卖  民事执行  执行措施  林业行政执法 

文摘内容 三、直接强制执行。是指当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者财产以强力手段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由于直接强制以国家机关所拥有的强行力为手段,在实施过程中,对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国家法律对直接强制执行措施规定十分严格。对财产的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拍卖、强制拆除等。这些强制执行的权力主要集中在海关、税务\工商、物价、财政等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林业上涉及财产的行政处罚主要是罚款和没收违法标的物两种。关于罚款,林业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没有赋予林业行政执法机构直接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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