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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雇非法收购林木是否构成犯罪?



编号 zgly0001293387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被雇非法收购林木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 简华良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5年12期

年份 2005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非法收购  被告人  滥伐林木罪  被雇者  犯罪  事务  有期徒刑  市人民法院  盗伐林木罪  雇主 

文摘内容 【案由】被告人刘某是福建漳平某木材加工厂的老板。在经营中,他雇请被告人朱某负责木材收购、加工生产等厂内事务。2003年9月至2004年2月间,朱某向邓某等5人收购无采伐证砍伐的松原木169.886立方米、杂原木25.073立方米,折立木材积276.66立方米。【裁定】漳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朱某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处罚。法院分别以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评析】我国法律规定,雇工盗伐林木的,雇主应当承担盗伐林木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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