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293387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被雇非法收购林木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
简华良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5年12期
年份
2005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非法收购
被告人
滥伐林木罪
被雇者
犯罪
事务
有期徒刑
市人民法院
盗伐林木罪
雇主
文摘内容
【案由】被告人刘某是福建漳平某木材加工厂的老板。在经营中,他雇请被告人朱某负责木材收购、加工生产等厂内事务。2003年9月至2004年2月间,朱某向邓某等5人收购无采伐证砍伐的松原木169.886立方米、杂原木25.073立方米,折立木材积276.66立方米。【裁定】漳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朱某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处罚。法院分别以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评析】我国法律规定,雇工盗伐林木的,雇主应当承担盗伐林木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