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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发票取得的管理——学习新《会计法》的一点体会



编号 zgly0001231279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谈发票取得的管理——学习新《会计法》的一点体会

作者 张永春 

作者单位 吉林省松江河林业有限公司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2001年11期

年份 2001 

分类号 F233 

关键词 新《会计法》  会计原始凭证  发票管理  财务部门  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识别能力  单位负责人  不合法  有关知识 

文摘内容 新《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由此使我想到了发票取得的管理问题。发票是一种重要的会计原始凭证,占原始凭证的绝大比例。《会计法》对原始凭证做出了明确而严肃的规定,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从近几年的税务检查情况看,很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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