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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补检证明的依据



编号 zgly0001206507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开具补检证明的依据

作者 邱明生 

作者单位 天津市宁河县动物检疫站!301500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 1999年03期

年份 1999 

分类号 S851 

关键词 动物产品  补检  运输检疫证明  传染病  监督检查站  法律依据  非疫区  对照分析  疫情通报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文摘内容 在公路执行动物、动物产品监督检查中,常可遇到无检疫证明运输的动物和产品。对此沿途监督检查站一般补检开证后放行。但依据什么开补检证明,这是应该弄清楚的问题,笔者认为确定出证要有三方面依据。1法律依据补检是指防疫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对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的检疫。补检早在1985年《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中就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对补检又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重检”。检疫员要熟悉有关法律规定,这是公路监督检查时开具补检证明的法律依据。2掌握疫情信息要明确动物和产品来自非疫区才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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