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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荒山荒地 恢复和发展森林资源



编号 zgly000118893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出租荒山荒地 恢复和发展森林资源

作者 王洪良  孙宝良  李德立 

作者单位 黑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牡丹江林区分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林校  东北林业大学 

母体文献 中国林业企业 

年卷期 1998年01期

年份 1998 

分类号 F326.2 

关键词 荒山荒地  承租人  林业企业  森林资源  育林基金  林区职工  政策法规  监督检查  权利和责任  租赁合同 

文摘内容 1.合理出租荒山荒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由于历史上的过量采伐和乱砍滥伐,以及造林速度缓慢、质量不高等原因,目前国有林区的荒山荒地很多,尤其是地处深山的采伐重点场所,荒山荒地(包括来不及更新的采伐迹地)日渐增多。实践证明,仅靠搞“大会战”的形式去完成林区资源的恢复已不现实,而且造林不能深入腹地,成活率低,难以调动职工积极性,造林成本也日趋增加,次生林改造成效甚微。因此,将荒山荒地(包括次生林地等)合理地出租给林区职工,由企业经营管理改革为以个人承租为主的经营管理方式,这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①出租荒山荒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国有林区来讲,森林及荒山荒地的所有权归属国家,但管理使用的权利却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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