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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动物产品留验措施的初探



编号 zgly0001251634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动物、动物产品留验措施的初探

作者 李华  杨庆艳  马树良 

作者单位 河北省玉田县动物检疫站  河北省玉田县动物检疫站 064100  064100  064100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 2002年11期

年份 2002 

分类号 S851.34 

关键词 动物产品  《动物防疫法》  留验  监督机构  动物检疫站  当事人  实验室检验  资格认证  玉田县  动物疫病 

文摘内容 《动物防疫法》第41条规定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 ,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但是 ,留验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行政处理措施 ,如果不加以约束 ,极有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 ,给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 ,应该在什么情况下 ,如何采取留验措施以及采取该措施时的一些具体问题值得深入探讨。下面笔者谈一下自己肤浅的看法。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应当在一定的条件下施用留验措施 ,且须手续完备 ,程序合法 ,这样才能保证留验措施的规范性、合理性。1留验应具备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即可采取留验措施。1.1动物(1)认为可能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 ;(2)经检查怀疑饲喂过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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