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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理一起无检疫证明白条肉的思考”一文的几点看法



编号 zgly0001236979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对“处理一起无检疫证明白条肉的思考”一文的几点看法

作者 张晔 

作者单位 安徽省阜阳市畜牧局!236000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 2001年08期

年份 2001 

分类号 D922.4 

关键词 《动物防疫法》  检疫证明  白条肉  动物产品  监督机构  逃避检疫  法律依据  无害化处理  检疫费  动物检疫员 

文摘内容 《中国动物检疫》杂志2001年第2期《法规园地》栏目刊登的“处理一起无检疫明白条肉的思考”案例,我就如下问题与作者商榷;1畜牧执法中队不具有执法资格,执法主体不合法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它是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的主体资格要求,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动物防疫行政执法主体,文中的畜牧执法中队我认为不具有这些法律地位的主体资格。因此,执法中队依据《动物防疫法》所作出的所有处罚都是不合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应视为无效处罚。2 镇政府对4000kg白条肉的查封行为不全法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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