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251450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动物防疫法》应作修改
作者单位 安徽省潜山县畜牧局 安徽省潜山县畜牧局 246314 246314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 2002年03期
年份 2002
分类号 D922.16
关键词 《动物防疫法》 逃避检疫 动物产品 运输费用 检疫证明 没收违法所得 托运人 法律责任 检疫费 社会危害程度
文摘内容 动物防疫法自1998年1月1日实施,已有4年的时间了。广大的动物防疫员、检疫员,一方面严格依法行政,为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类的身体健康,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但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也越来越感到《动物防疫法》缺乏操作性。建议修改或制定配套法规予以细化。1《动物防疫法》第48条、49条的没收违法所得中的违法所得很难查实。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当事人,绝大多数是主观故意的,明知故犯,他们采取各种非常隐蔽的或者是公开的暴力手段,逃避检疫、非法经营、危害社会,加上客观上由于流动人员的增加,城郊结合部的管理松懈,动物、动物产品的流通日益大范围地频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