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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颁布关于旅客携带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



编号 zgly0001140346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我国颁布关于旅客携带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

作者 朱其太 

作者单位 连云港动植物检疫局!222042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 1994年03期

年份 1994 

分类号 S851 

关键词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旅客  检疫证书  隔离检疫  免疫证书  检疫处理  检疫期间  有关规定  人体健康  海关申报 

文摘内容 为了加强管理,防止狂犬病等恶性传染病传入我国,保障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农业部、海关总署于1993年12月联合制订了《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此规定自1994年1月l日起实施。规定要求: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须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通知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将有关犬、猫进行隔离检疫,时间30天。不能交验上述证书或超过规定限量(每人眼一只)的,海关通知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将有关大、猫暂时扣留;旅客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运境外手续。逾期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检疫处理。经检疫合格的犬、猫,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准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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