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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采伐方式不应定为滥伐林木罪



编号 zgly000058880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改变采伐方式不应定为滥伐林木罪

作者 陈国富 

作者单位 福建省沙县公安局凤岗森林派出所 

母体文献 森林公安 

年卷期 2008,(3)

页码 40-42

年份 2008 

分类号 S75  S782.1 

关键词 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方式  滥伐  行政主管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规定  森林资源  刑事案件 

文摘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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