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源: 中文期刊论文

对《环境保护法》第44条第二款区域限批适用的几点思考



编号 zgly0000937824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对《环境保护法》第44条第二款区域限批适用的几点思考

学科分类 220.10;林业基础学科

作者 陈康嘉 

作者单位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母体文献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 2015(2)

页码 131-134

年份 2015 

关键词 区域限批  限批情形  行政主体  限批对象 

文摘内容 《环境保护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了区域限批制度,对实践起到了指导作用。将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作为限批的适用情形具有深刻的实践支撑,是为解决我国目前环境监管不力做出的尝试,但在环境质量目标的确定上还需进一步探讨。将区域限批决定权赋予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助于区域限批手段的有效运用,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虽无决定权但也应当制定相关规定使其充分发挥环境监管职能。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作为限批对象,需要对新增进行准确的认定,限批情形和限批对象之间相互对应,环境治理措施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

相关图谱

扫描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