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0540532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物权法》(节选之四)
学科分类 220.99;林学其他学科
母体文献 农村新技术
年卷期 2007,(10)
页码 50-50
年份 2007
分类号 S791.270.1
关键词 物权法 合同约定 不动产 当事人 立地
文摘内容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