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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节选之四)



编号 zgly0000540532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物权法》(节选之四)

学科分类 220.99;林学其他学科

母体文献 农村新技术 

年卷期 2007,(10)

页码 50-50

年份 2007 

分类号 S791.270.1 

关键词 物权法  合同约定  不动产  当事人  立地 

文摘内容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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