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0540532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物权法》(节选之四)
学科分类
220.99;林学其他学科
母体文献
农村新技术
年卷期
2007,(10)
页码
50-50
年份
2007
分类号
S791.270.1
关键词
物权法
合同约定
不动产
当事人
立地
文摘内容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