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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承包合同不得随意解除



编号 zgly0001309163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山林承包合同不得随意解除

作者 周传美  高志平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6年12期

年份 2006 

分类号 D922.3 

关键词 农业承包合同  村委会  人民法院  承包人  山林  经济损失  解除合同  村民  杉木  桃江县 

文摘内容 村委会与村民签订了为期20年的山林承包合同,但只履行了7年便单方决定解除承包合同并封山。村民不服,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判决村委会继续履行与村民签订的承包合同;驳回村民要求村委会赔偿封山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1999年2月28日,桃江县沾溪乡杉木村村委会将其所有的10公顷机动山分成10股,承包给该村符光期、符学苏等8名村民,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为20年,年承包金2000元。在经营过程中,其中4人将部分股份转移给了另外4位村民。村委会表示同意,同时决定给予承包方一定的减免,即每年少交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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