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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利前“弥补营林生产事业费支出”



编号 zgly0001152468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应在利前“弥补营林生产事业费支出”

作者 袁福宾 

作者单位 辽宁省抚顺市林业局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1995年01期

年份 1995 

分类号 F326 

关键词 生产事业  营林生产  “利润分配”  林木资产  场圃会计制度  利润总额  期间费用  国营林场  成本和费用  生产支出 

文摘内容 “弥补营林生产事业费支出”(以下简称为弥补营林支出)是指国营林场和苗圃(以下简称为场圃)营林生产事业费支出减去上级拨款、专项拨款和借款等来源,由场回收入弥补的部份。我市32个国营林场,每年弥补在550万元左右,占年利润总额(按决算表数)的80%左右,占木竹产品收入的20%一30%。林业场围会计制度规定在“利润分配”“科目中”弥补营林支出”,笔者认为应在场回“利润总额”形成之前弥补。理由如下:I-D场回森林经营的主要目的是发展林业,增加森林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场围的主要产品——森林具有三效益,因此国营场围是事业性生产单位。由于森林生长期很长,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又不能进入市场,森林的生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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