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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



编号 zgly0000414258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何为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

作者 普法 

母体文献 绿化与生活 

年卷期 2006,(2)

页码 18-18

年份 2006 

分类号 TS207  TS54 

关键词 动物制品  珍贵动物  走私  有期徒刑  工作人员  大熊猫  进出境  进出口  处罚  皮箱 

文摘内容 我国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较轻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案例一: 2004年8月, 王某拟去外国游玩。考虑到出国后的花费较大, 欲将自己过去利用工作关系隐匿的一张大熊猫皮带到境外出卖换取现钞供其消费。王某深知法律对动物以及制品进出境有严格的保护规定, 但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 铤而走险, 将大熊猫皮装入皮箱里, 妄图蒙混过关, 结果在其出境时被海关工作人员发现, 图谋败露。事后法院以王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判处其无期徒刑,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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