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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界定准物权客体的思维模式及方法



编号 zgly0000735342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再论界定准物权客体的思维模式及方法

学科分类 220.10;林业基础学科

作者 崔建远 

作者单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 

母体文献 法学研究 

年卷期 2011(5)

页码 29-36

年份 2011 

分类号 D923.2 

关键词 准物权  自然资源  客体  单一物  集合物 

文摘内容 将自然资源界定为准物权的客体, 只有将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权排除于准物权的体系才可成立, 且需要进一步类型化。对于野生动物, 至少有三种解读, 即原物与其成分及其关系、单一物与集合物简单对应关系、单一物与双重集合物对应关系。每种解读的法律构成和效果不尽相同。“一定之水”与“局部的水资源”所指向的对象在实质上相同, 而非不同, 但以哪个为基点, 在理论说明上会有微妙的变化。狩猎权的客体不是单一的个体野生动物, 也不是单一的狩猎场所, 而是一定的狩猎场所与其承载的局部的野生动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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