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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动物检疫收费的法律问题



编号 zgly0001206597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试论动物检疫收费的法律问题

作者 陈向前 

作者单位 青岛农业部动物检疫所!青岛  266032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 1999年06期

年份 1999 

分类号 D922.4 

关键词 动物防疫法  监督机构  动物检疫  检疫费  管理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  检疫收费  义务性规范  行政事业性收费  检疫证明 

文摘内容 动物检疫收费的法律定位,一直困扰着广大动物检疫人员。大家对检疫收费问题的探讨与争论办比较关注。现就此问题谈一些个人的看法与业内同行共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检疫,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对这一条是这样解释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疫职能,可以收取检疫费用。检疫费用属于国家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对此已有明确的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检疫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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