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0436287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刑法》中关于检疫、检验、鉴定犯罪的规定
作者
严琳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母体文献
湖南农业
年卷期
2006,(9)
页码
26-27
年份
2006
分类号
S851.342
关键词
检疫人员
犯罪主体
《刑法》
动植物检疫
检验
鉴定
检疫结果
有期徒刑
机关
伪造
文摘内容
1、检疫犯罪我国《刑法》第413条第1款规定,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 伪造检疫结果的, 应当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定罪处罚。在实践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第二, 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第三,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检疫人员徇私舞弊, 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第四, 根据我国《刑法》第413条的规定, 检疫人犯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