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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检疫、检验、鉴定犯罪的规定



编号 zgly0000436287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刑法》中关于检疫、检验、鉴定犯罪的规定

作者 严琳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母体文献 湖南农业 

年卷期 2006,(9)

页码 26-27

年份 2006 

分类号 S851.342 

关键词 检疫人员  犯罪主体  《刑法》  动植物检疫  检验  鉴定  检疫结果  有期徒刑  机关  伪造 

文摘内容 1、检疫犯罪我国《刑法》第413条第1款规定,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 伪造检疫结果的, 应当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定罪处罚。在实践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第二, 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第三,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检疫人员徇私舞弊, 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第四, 根据我国《刑法》第413条的规定, 检疫人犯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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