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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在林产品加工企业的操作方法



编号 zgly000113878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增值税在林产品加工企业的操作方法

作者 王力元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1994年10期

年份 1994 

分类号 F231 

关键词 林产品加工  增值税  农业特产税  进项税额  材料采购成本  原始凭证  小规模纳税人  购进免税农产品  销项税额  税务机关 

文摘内容 江西省林产品加工企业自1986年7月1日起,由原征收产品税改征增值税;1993年7月1日起,由原采用“实耗扣税法”改为“购进扣税法”;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增值税法规。与此同时,财政部制定了相应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本文依照新税制和会计处理规定,根据林产品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具体情况,谈谈新税制在会计上的基本操作方法,供参考,并请指正。一、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新税制运转实践要求,凡经税务机关认可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都必须依法取得“抵扣联”原始凭证。企业“抵扣联”原始凭证来自两个渠道:一是外来,二是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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