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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原因不明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举证责任怎样确定



编号 zgly0000443700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火灾原因不明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举证责任怎样确定

作者 李锦辉 

作者单位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母体文献 人民检察 

年卷期 2006,(08S)

页码 34-35

年份 2006 

分类号 D923  TU998.12 

关键词 损害赔偿纠纷案  火灾原因  举证责任  财产  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  经营部  木质地板  公安消防  证据不足 

文摘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诉人肖某租用某办事处经营部的改造过的房屋经营网吧, 楼上房屋是赵某租用经营的茶室, 楼层是木质地板。2003年11月1日0时许, 赵某租用经营的茶室内起火, 大火从楼上燃烧下来, 将肖某租用的房屋内经营的电脑和相关的经营用品(价值人民币11.16万元)全部烧毁。公安消防机关对此次火灾发生现场进行了勘查, 并走访有关知情人, 确定起火部位在二楼茶室厨房至厨房上方吊项部位, 但认定起火点、着火物的证据不足, 据此认定此次火灾原因不明。2004年1月29日, 肖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赵某及办事处经营部共同赔偿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肖某不服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肖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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