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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运证”制度的思考



编号 zgly0001222869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关于“准运证”制度的思考

作者 赖炳群 

作者单位 江西省芦溪县兽医卫生监督所!337053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 2000年04期

年份 2000 

分类号 D922.4 

关键词 准运证  《动物防疫法》  动物产品生产  动物防疫工作  检疫证明  食肉安全  监督机构  兽医工作  检疫合格证明  法律效力 

文摘内容 《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纳入了法制管理轨道,对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生产、经营、科研、运输、流通、检疫、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动物防疫工作都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范,兽医工作步入了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崭新阶段,开创了兽医工作的新纪元。最近,部分省市为了控制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入实行了《准运证》制度,规定: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先到调入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准运证》,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一万元不等),经调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出具检疫证明,方可调入。这样做对防止、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蔓延以及保证广大消费者的食肉安全,无疑将产生积极作用。但有两点值得思考: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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