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236901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现行使用检疫证明的不足
作者
鲁训生
作者单位
河南省罗山县畜牧局!464200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
2001年05期
年份
2001
分类号
S851
关键词
检疫证明
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证照
应用范围
执法工作
畜牧兽医
大写汉字
法制化管理
检疫动物
文摘内容
1《动物防疫法》第40条规定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格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农业部畜牧兽医局以农牧医发(1998)85号下发了《关于印发“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范围”的通知》,其中规定了我国现行使用的5种检疫合格证明及填写方法和应用范围,将检疫证明纳入统一、规范和法制化管理轨道,使之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2而在实际应用工作中,检疫合格证明尚有不足之处,例如:在检疫合格证明中,“数量”一栏规定用大写汉字填写数字,比如所检疫合格的是5头生猪,“数量”栏中只填写“伍”字,如在“伍”字前后添加“拾”字,即变成检疫了15头或50头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