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236901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现行使用检疫证明的不足
作者 鲁训生
作者单位 河南省罗山县畜牧局!464200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 2001年05期
年份 2001
分类号 S851
关键词 检疫证明 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证照 应用范围 执法工作 畜牧兽医 大写汉字 法制化管理 检疫动物
文摘内容 1《动物防疫法》第40条规定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格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农业部畜牧兽医局以农牧医发(1998)85号下发了《关于印发“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范围”的通知》,其中规定了我国现行使用的5种检疫合格证明及填写方法和应用范围,将检疫证明纳入统一、规范和法制化管理轨道,使之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2而在实际应用工作中,检疫合格证明尚有不足之处,例如:在检疫合格证明中,“数量”一栏规定用大写汉字填写数字,比如所检疫合格的是5头生猪,“数量”栏中只填写“伍”字,如在“伍”字前后添加“拾”字,即变成检疫了15头或50头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