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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使用检疫证明的不足



编号 zgly0001236901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现行使用检疫证明的不足

作者 鲁训生 

作者单位 河南省罗山县畜牧局!464200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 2001年05期

年份 2001 

分类号 S851 

关键词 检疫证明  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证照  应用范围  执法工作  畜牧兽医  大写汉字  法制化管理  检疫动物 

文摘内容 1《动物防疫法》第40条规定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格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农业部畜牧兽医局以农牧医发(1998)85号下发了《关于印发“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范围”的通知》,其中规定了我国现行使用的5种检疫合格证明及填写方法和应用范围,将检疫证明纳入统一、规范和法制化管理轨道,使之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2而在实际应用工作中,检疫合格证明尚有不足之处,例如:在检疫合格证明中,“数量”一栏规定用大写汉字填写数字,比如所检疫合格的是5头生猪,“数量”栏中只填写“伍”字,如在“伍”字前后添加“拾”字,即变成检疫了15头或50头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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