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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退耕还林还草的有关政策规定



编号 zgly000124662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国务院对退耕还林还草的有关政策规定

母体文献 云南林业 

年卷期 2002年02期

年份 2002 

分类号 F326.2 

关键词 退耕还林还草  补助粮  宜林荒山荒地  造林种草  现金补助  国务院  退耕地  生态林  经济林  粮食补助 

文摘内容 1.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措施,切实把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种苗的补助政策落实到户。国家每年根据退耕面积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粮食和现金补助总量。粮食和现金的补助年限,先按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计算,到期后可根据农民实际收入情况,需要补助多少年再继续补助多少年。要坚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而且不许自行砍伐。各部门、各地区要抓紧进行调查研究,对生态林和经济林的比例做出科学的规定,生态林一般应占80%左右。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补助种苗费,不补助粮食。退耕户完成现有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后,应继续在宜林荒山荒地上造林种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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