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源: 中文期刊论文

森林采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讲座(二)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



编号 zgly0001230904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森林采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讲座(二)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

作者 彭诗隆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1年02期

年份 2001 

分类号 D922.63 

关键词 木材生产  森林采伐  计划管理  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  采伐森林  讲座  采伐限额  实施条例  自留山 

文摘内容 《森林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还规定: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依照滥伐森林、林木的有关规定处罚。对上述规定至少要明确三个问题:一是制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二是木材生产计划的内涵与原《细则》对照,发生了变化。即原《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木材生产计划涵盖了除采伐自留山薪炭林的所有森林、林

相关图谱

扫描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