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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主管人员任免的几点看法



编号 zgly0001178512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对会计主管人员任免的几点看法

作者 解美玲 

作者单位 新疆天西林业局计财处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1997年09期

年份 1997 

分类号 F233 

关键词 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  国有企业  会计人员  《会计法》  二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会计工作  主管部门  扩大企业自主权 

文摘内容 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结合国务院有关整顿会计秩序的文件精神,针对目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经主管部门的同意自行更换财务主管人员的作法,应依照《会计法》规定予以纠正,吸取教训,杜绝类似的错误作法重复。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做好会计工作,需要会计人员尽心尽职付出辛勤的劳动。同时要求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与经济管理要求相适应。《会计法》第二十三条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国有经济的利益。国家作为国有单位的管理者和投资者,有必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尤其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任免作适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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