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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建议



编号 zgly0000385904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对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建议

作者 高福德  孙翔宇 

作者单位 东北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母体文献 活力 

年卷期 2005,(5)

页码 62-62

年份 2005 

分类号 D924.36  D922.68 

关键词 环境刑事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有毒有害物质  生存和发展  环境法律  人身健康  刑罚处罚  自然因素  非法开采  刑事处罚  野生动物  环境类  行为人  犯罪  污染  第2条  水产品 

文摘内容 我国刑法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设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共9个条文14个罪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可以分为污染环境类犯罪和破坏资源类犯罪。污染环境类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环境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使环境受到污染, 对他人的人身健康或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 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破坏资源类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规定。非法开采资源, 对资源和环境造成破坏, 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这里所述的资源包括水产品、野生动物、耕地、矿产、林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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