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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系列之二 财产遗失如何“保全”——《物权法》关于拾得遗失物返还的新规定



编号 zgly0001329251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系列之二 财产遗失如何“保全”——《物权法》关于拾得遗失物返还的新规定

作者 陈耀东 

作者单位 南开大学法学院 博士 教授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保健 

年卷期 2007年12期

年份 2007 

分类号 D923.2 

关键词 遗失物  拾得物  财产归属  占有人  权利人  自身过失  无因管理  通过法律  法律意识  赔偿责任 

文摘内容 日常生活中,丢了东西是件常事,很少有人会想到将这类小事上升到法律层面来考察。何谓遗失物?所谓遗失物是指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因主观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他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例如在畜牧养殖领域存在的猪、鸡、牛、羊等的丢失。通俗来讲,遗失物就是由于失主自身过失或其他原因,导致失物离开失主较长时间,失主本人也回忆不起丢失在何处的财产。专家指出,在我国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大好形势下,农民的手头宽裕了,拥有的私有财产也越来越多,加之法律意识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怎样通过法律来明确自己财产的归属。遗失物返还制度正是这样一种关系民生,贴近百姓,明确财产归属,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制度。那么,何谓遗失物?为什么要规定遗失物制度?拾得了他人的遗失物,我们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有哪些义务应该履行?等等。《物权法》对此都作了回答。例如,返还义务。《物权法》第109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返还遗失物是一项法定义务,拒不返还就构成违法侵占,失主或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其返还。拾得人侵占了该拾得物,当然也同时丧失了索要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的权利。所以,对于我们广大农村的公民来说,应拿出足够的热情关注《物权法》的每一处细微、具体规定,并学会运用《物权法》的规定处理和解决我们身边的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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