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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植物育种者权利法案》修订的影响分析



编号 sjly202500039

日期 20250618

标题 加拿大《植物育种者权利法案》修订的影响分析

年份 2025 

页码 11

学科分类 220.15;林木遗传育种学

国别/机构 加拿大 

作者 马牧源 

关键词 植物育种者权利法案  修订  影响  知识产权 

主要内容   《世界知识产权杂志》(The Journal of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2024 年 5 月刊登加拿大萨斯喀彻温大学农业与资源经济系 Stuart J. Smyth 的文章《加拿大<植物育种者权利法案>修订的影响分析》,其主要内容如下。
  1.背景
  植物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农业领域的应用已有数十年历史。植物专利可追溯至 1931 年,美国当时为玫瑰新品种颁发了全球首个植物专利;欧洲的植物育种者权利体系则始于 1921 年。现行国际体系建立于 1961 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 公约)生效之时,该公约于 1972 年进行修订,后续又分别在 1978 年和 1991 年形成新版本。加拿大于 1990 年颁布首部《植物育种者权利法案》,遵循 UPOV 1978 年文本要求;2015 年修订后的新法案则与 UPOV 1991 年文本接轨,显著拓展了植物专利与育种者权利的应用范围。
  加拿大植物育种者权利法案及相关权利由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统一管理。该国的植物品种保护制度采取自愿登记原则,育种者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对新品种申请保护。需特别说明的是,植物育种者权利的授予并不免除品种必须满足的其他强制性监管要求,且其法律效力仅限加拿大境内。若需在其他国家获得保护,育种者须向目标国单独提交申请。
  2015 年加拿大修订植物育种者权利法案实现与 UPOV 1991 年文本接轨后,新规适用于所有 2015 年后获得权利的品种,而已上市品种仍适用 UPOV 1978 年文本。现行法律包含“农民特权”条款(第5.3(2)条),允许农民对 UPOV 1991 年文本保护品种的收获籽粒进行自繁自用。另一方面,法律要求受保护品种须存入种质库,其他育种者可将这些材料用于研发——只要最终培育出的新品种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就无需征得原权利人的许可。
  2015 年 2 月 27 日,作为《农业增长法》的组成部分,加拿大《植物育种者权利法案》修正案正式生效,修订的核心目标在于使加拿大国内法与 UPOV 1991 年文本保持协调一致,主要涉及以下方面:权利期限与范围的调整;延长了植物育种者权利的保护期限;拓展了权利覆盖范围;完善了权利保护条件;细化了新品种授权标准;引入了更严格的权利维持要求;补充了权利例外条款;明确规定了农民特权适用范围;设置了育种者豁免具体条款。值得注意的是,采用 UPOV 1991 年文本标准并不排斥育种者同时运用其他知识产权形式(如专利)来保护新品种,这为多重保护机制的并行实施提供了可能。《农业增长法》的实施是加拿大政府推动本国植物育种发展的系统性举措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战略价值主要体现在:激发国内育种创新活力,促进农业生产者获取国外优良品种和强化加拿大品种的海外保护力度。
  鉴于加拿大的植物育种者权利制度自 1990 年才确立,目前针对其经济、法律及技术影响的系统性研究仍较为有限。本文基于 2022 年针对加拿大植物育种界及科研资助机构的问卷调查,系统评估了 UPOV 1991 年文本作为投资激励政策的实施效果,并与 Sutherland 等学者 2018 年的调查研究进行比较。此次调研在加拿大实施 UPOV 1991 年文本 7 年后开展,其时间跨度更符合植物育种研究系统的周期特性,从而能够更准确地评估政策影响。
  2.影响分析
  2018 年开展的调查与本次调查虽针对相同总体样本群体,但具体受访者可能存在差异。2 次调查均包含关于“法规修订是否激励研发投入增加”的同类问题。数据显示,持肯定与否定态度的受访者比例发生显著变化。2018 年 Sutherland 等学者研究发现,仅 36%的受访者认可采用 UPOV 1991 年文本的益处,62%持反对意见;而本次调查显示支持率上升至 52%,反对率降至 8%。这一变化引发关键问题:这 4 年间究竟发生了什么转变?
  首先,我们发现制度变更后的近 9 年间,授予的植物育种者权利数量增至近 1 900 件,较变革前同等周期增长约 30%。但深层数据表明实际育种投入并未发生显著变化:申请植物育种者权利的育种者数量稳定在 110 家左右;2 个时期均有约 18 家跨国种子企业申请权利保护;各时期直接引进的外国品种数量仅略超 80 个。由此可以推断,行业参与者对制度的熟悉度(而非产业结构变化)更可能是态度转变的关键因素。
  植物育种者态度的转变可能与资助周期及项目期限密切相关。私营育种机构主要依赖内部资金满足大部分需求,但也会通过公共资金补充投资;而公立育种机构则几乎完全依靠公共资金维持育种项目。值得注意的是,近年资助项目的周期多为 3 年,但早期项目通常提供 4~7 年的长期资助。2018 年开展调研时(修订案生效仅 3 年),可能尚未跨越完整的评估周期,导致政策效果未能充分显现。
  2022 年调研发现,育种者的观点发生了显著转变——这得益于他们有机会申请额外资金支持,并实际检验了新知识产权规则对其育种申请的影响。鉴于作物新品种选育周期较长(通常需 4~7 年),且资助项目期限多与此匹配,建议在 2025 年(即修订案生效 10 年)再次开展同类调研,以便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更全面的 10 年期评估。
  本次调研结果显示,多数育种者(52%)认为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激励投资的重要机制。若无此类激励机制,作物新品种研发投入势必减少,在同等条件下,实现商业化的新品种数量也将下降。随着市场新品种供给减少,农民将被迫长期依赖产量较低的传统品种,最终导致农产品减产和食品价格上涨。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随着未来气候变化加剧,确保农民持续获得抗逆新品种将具有战略意义。但必须指出,单靠植物育种者权利机制可能不足以激励个体育种者进行充分投资——根据加拿大现行法律框架,建立契约体系及实施维权机制的高昂成本,仍可能阻碍私人育种项目的商业化运作。因此,植物育种者权利仅是激励加拿大植物育种投资政策组合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还需配套其他政策措施协同推进。(马牧源)

资料来源 林业知识产权动态202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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