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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见附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见图片)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商务部网站 2004年09月15日

关键词 林业政策  林业建设  法律  森林资源  森林保护  木材  林产品  林副产品  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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