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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退耕还林的历史回顾与基本对策



编号 zgly0000394943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国内退耕还林的历史回顾与基本对策

学科分类 220.99;林学其他学科

作者 夏华永  田红杰  朱学栋 

作者单位 河北省三河市林业局 

母体文献 中国农业综合开发 

年卷期 2006,(6)

页码 39-40

年份 2006 

分类号 S7-24 

关键词 退耕还林(草)  历史  国内  水土保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造林种草  陡坡耕地  改革开放  建国初期  防洪抗旱 

文摘内容 一、国内退耕还林的历史回顾。
(一)初步认识阶段
这一阶段是指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以前, 基本认识到退耕还林(草)的水土保持意义。早在1949年4月, 晋西北行政公署发布的《保护与发展林木林业暂行条例(草案)》规定: 已开垦而又荒芜了的林地应该还林, 森林附近已开垦的耕地, 如易于造林, 应停止耕种而造林。1952年12月26日由周恩来总理签发的《关于发动群众继续开展防洪抗旱并大力推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示》规定: 有计划地封山、造林、种草和禁开陡坡, 以涵蓄水流和巩固表土。1957年5月24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中明确规定: 原有陡坡耕地在规定坡度以上的, 若是人多地少地区, 应该按照坡度大小、坡面长短, 规定期限, 修成梯田, 或者进行保水保土的田间工程和耕作技术措施; 若是人少地多地区, 应该在解决好农民吃粮问题的基础上, 逐年停耕, 进行造林种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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