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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建红砖厂土地管理部门能否进行处罚



编号 zgly000123037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国有林场建红砖厂土地管理部门能否进行处罚

作者 罗基明 

母体文献 广西林业 

年卷期 2001年04期

年份 2001 

分类号 D922.3 

关键词 国有林场  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管理局  鹿寨县  《土地管理法》  行政处罚决定  《森林法》  实施细则  红砖  森林经营 

文摘内容 1999年8月12日,鹿寨县土地管理局以鹿土监字〔1999〕第23号文作出《关于对三门江林场(红砖厂)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称:国有三门江林场于1991年元月至1997年4月19日扩建的红砖厂,未经法定批准机关批准,擅自将27 046平方米林地改变用途,用于建造轮窑、晒场及取土打砖,这一行为违反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7〕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局于今年7月5日责令其停止违法用地行为。但该场置若罔闻,继续实施违法用地行为。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用地单位的用地行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7〕77号文件第6条规定,给予处罚人民币27.046万元(每平方米10元)。交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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