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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兽医卫生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改进建议



编号 zgly0001140419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对《兽医卫生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改进建议

作者 闫华志  曹红丽  周彬 

作者单位 河南省西峡县动物检疫站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 1994年06期

年份 1994 

分类号 D922.4 

关键词 兽医卫生  发放管理  合格证  河南省西峡  动物检疫站  有效期限  改进建议  发证机关  继续有效  不合格 

文摘内容 《兽医卫生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未规定兽医卫生合格证的有效期限,已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笔者建议:第十二条应改为:“兽医卫生合格证有效期一年。领取兽医卫生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发证机关申请年审,超过有效期限者,应重新申领换发《兽医卫生合格证》。经年审合格的继续有效;不合格的,限期改进。逾期不申请年审的,注销兽医卫生合格证”。对《兽医卫生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改进建议@闫华志$河南省西峡县动物检疫站@曹红丽$河南省西峡县动物检疫站@周彬$河南省西峡县动物检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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